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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要审查哪些情形,目的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要审查哪些情形

在人身保险经营中,保险标的是每个人的人身健康与生命,所以,他面对的是千百万的个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损失进行核定。如何能依法准确“核定”这是致关重要的。

因为,保险公司要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2、《保险法》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3、第65条规定,被保险人自杀的。

4、第66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凡是具备以上情形的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给赔偿。

由以上几点可知,“核定”这是多么艰巨的工作!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是不能实现的。如果在核定环节管理不善必然造成重大损失,承担不可预测的金融风险。

二、人身保险目的是什么

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得到理赔。得到最大限度的理赔款,就成为投保人追求的经济利益。为追求这一经济利益,人们可能采取非法手段来骗取或多取得经济利益,诸如《保险法》列举的情形,被保险人还有的采取犯罪行为,来实施保险诈骗行为。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买保险时,投保人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保险所能给予的保障程度。签订合同前,投保人一定要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保费金额和现金价值条款等,了解保险术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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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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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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