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
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长效还本保险。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是采取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人签发保单零时起,到保险期满24小时止。没有特殊原因,中途不得退保。保险期满后,所交纳的保险费不退还,继续保险需要重新办理保险手续。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它的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与普通家财险相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具有灾害补偿和储蓄的双重性质。投保时,投保人交纳固定的保险储金,储金的利息转作保费,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储金均返还投保人,这样家庭财产和保险储金即获得两全。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赔付情况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不同。第一,在一个年度内赔款数额没有达到保险金额,本年度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余下保额的保险责任。第二,在同一保险年度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出险,只要保险公司累计赔付达到保险金额,该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是普遍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相结合的产物。投保词类保险时,保户交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作为“储蓄金”,当保险期满时,只要不申请退保,上一期的“储金”可以作为下一期的“储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如此一直延续下去,直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户要求退保为止。由于这种保险的实际有效期较长,不可预测的经营风险较大,所以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合同中保留保险公司终止合同的权利。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理赔方式
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所谓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即把保险财产分成两部分,相当于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之为第一危险责任;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之为第二危险责任。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要按分项投保、分项赔偿的原则,超过保险金额部分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应该说,这种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较为有利。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总之,是就低不就高。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实际业务的处理过程是:首先保险人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然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和年折旧率计算赔偿(如房屋年折旧率为2%,其他财产为5%),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或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即当天该地市场国家规定的商品牌价)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旧给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由于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不同,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也不同。
(1)单一总保险金额制的赔款计算主要是使实际赔款控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26000元;由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支付20000元赔款后结案。
(2)分项总保险金额制方式下的赔款计算应该使实际赔款控制在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限度内。例如某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为20000元,其中家具保险金额10000元,家用电器保险金额7000元,衣物保险金额3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家具13000元、家用电器9000元、衣物2000元,总损失为24000元。由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实际赔款19000元(10000+70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