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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337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通常为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过错行为有关,保险人自然不须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保险人已收取的保险费应否返还给投保人,《保险法》没有做统一规定,可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但是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其投保人若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人退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的保险费。如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等,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的保险费。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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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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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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