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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被保险人义务,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295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产品责任险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保险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3、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在向不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责任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该保险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对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的庭外协商解决的赔偿数据为依据。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要注意的是,出口商品通常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以满足进口商的要求。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应按保险单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限为准,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产品责任险索赔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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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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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保险理赔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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