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26日前将缴费单位次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书面通知地税机关;
(2)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报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数据核对,按不同险种向缴费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交由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解缴手续;
(4)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将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划入金库;
(5)缴费单位逾期未申报或申报后未主动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向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开具扣缴通知书,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中直接划转应缴金额和滞纳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雇工。
3、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
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