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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自杀法律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288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本条这样规定,是因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单上积存的现金价值不多,所以,保险人只退还保险费。同时,由于考虑到保险人在为投保人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以及在已经过去的保险期间里付出了经营成本,应当得到必要的补偿。因此,本着公平的原则,本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当然手续费不是由保险人任意决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3、为了防止保险人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费时发生拖延,本条规定了退还期限,即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

二.被保险人自杀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死亡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死亡,比如因患病或者意外事故而死亡。被保险人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即自杀,则不属于这种情况。自杀是由被保险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外来因素造成的。同时,保险合同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而被保险人自杀不是不确定的事件,而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有自杀意图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则不排除投保人有以自杀来获取保险金的意图,实际上是这一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本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属于保险人所有,本着公平的原则,本条规定,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合理利用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对于产品特性、利益分配、满期时间、保险责任等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如果对自己投保的险种不满意,在十天犹豫期内办理退保手续只扣除工本费,过了十天犹豫期再退保就会有较高的成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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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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