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
(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7)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
除通过法律规定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解除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哪些因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合同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合同义务已履行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协议而终止;但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不能违背法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如果一方要以协议终止合同,一般都要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4、保险合同因违约而终止。一般情况下,当一方违约且违约行为直接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害时,违约方要对受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违约方违约程度相当严重,即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和保证事项,就会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受害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5、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即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约权;约定解除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任意解除指法律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意愿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