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恶意抗辩
抗辩权主要是指基于实体法上的规定而享有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所谓恶意抗辩,指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而针对对方的请求提出抗辩,实际上是一种滥用抗辩权的行为。[1] 当前在合同纠纷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这种通过恶意抗辩而逃避承担违约责任的现象。在司法实践当中,恶意抗辩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定后,主动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以拒绝履行合同;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定后,有意不履行合同,待对方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合同时,再针对对方诉求提出抗辩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二.何种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