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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544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代理合同的一般条款

(1)保险代理人的名称或姓名;

(2)代理业务范围;

(3)代理业务要求;

(4)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5)保险代理人的担保或押金;

(6)代理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7)代理合同的期限;

(8)代理合同的终止事由;

(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二.保险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保险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表现在:

保险代理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与劳动合同、经济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样,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保险代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从依据的法律上看,保险代理合同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签订的。

从性质上看,保险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代理关系。(所谓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

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劳动合同双方在约定合同条款是必须以基准法为基础,即双方约定不得违反基准法。保险代理合同没有类似基准法的规定。

所以,要搞清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取决于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果他们之间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那么,他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他们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尽管也称之为保险代理人但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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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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