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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人类防范风险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27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信托受益人的权利

(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三)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五)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二.人类防范风险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1)避免风险:知难而退,有所不为。比如本来计划买双皮鞋,突然看见外面下了大雪,便可以临时取消购物计划;但这是在有比较,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才有效的方法:比如加油站肯定面临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是不是就要关闭所有的加油站呢?

(2)减少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对可能会发生的风险进行防范,也叫损失管理。比如,安装灭火装置,报警系统;对人们进行安全教育等。再比如,下雪天出门时,可将自行车修理一下,防患于未然;

(3)保留风险:明知风险的存在,但抱着侥幸心理,不加理会,这是被动保留;如果是风险存在,但即使发生,损失也较小,自身能够承担,因此予以保留,这叫自保。比如,我的钢笔有丢失的风险,可是这个后果我可以承受,因此我也不用保险。

(4)转移风险:把风险转移给别人,避免自己遭受损失。包括非保险方式的转移和保险方式的转移:前者是通过合同或承包的方式,后者就是转移给保险公司。我们面临的大量风险都是只能通过转移风险来解决的,因此购买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个有效的方式。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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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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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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