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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什么样的人不能承保

此文章帮助了650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是指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被保险人,其内部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如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不仅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害,所有家庭成员的生活及工作都会受到影响;企业财产遭受损失,企业的生产和效益以及职工的利益也会受影响。因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通常不会故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一旦他们造成保险事故,实际上是给他们自己带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必再追究他们的责任。因此,对于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什么样的人不能承保

首先是对投保年龄的要求。比如少儿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年龄为0-16周岁(严格地说应该是出生后1个月-16周年)之间,个别险种还会有更详细的要求;成人险种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年龄为16-60周岁之间。如果超出上述年龄的规定便不能投保相应险种。

其次是被保险人的身份健康状况。这一点保险公司的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保险在医学上把人体的健康状况划分为健康体、次健康体的担保体。保险费率都是按健康人群的情况计算出来的,年龄都控制在60周岁以内。对于次健康体者,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增加一定额度保险费的方式来承保,这同样也是按照严格的计算公式,采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出来的。例如,体重超出标准体重20%以上者,糖尿病早期、血糖控制良好者,都可以采用加费的方式来承保。而对于一些严重疾病患者,比如有脑管意外史的人,就属于拒保体。如果保险公司采用加费的形式来承保,保费会很高。而超过60岁的人,因为出险率较高,所以保费相应也高,这样就失去了保障意义,也属于一般不能承保的人群。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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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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