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下列人员不在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1、外方人员(不含德籍和韩籍)和港澳台人员;
2、再就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3、参加劳动实习的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
4、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等,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如农村搬运队、建筑队人员;
5、招用的因原单位停产、放长假、下岗等原因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哪些不列入工资范围
以下各项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家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有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险食品待遇。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补贴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