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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投保是什么,重复保险需要返还保费吗?

此文章帮助了614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重复投保是什么

重复投保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及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行为。举例来讲,一座厂房价值100万元,房主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0万元的财产基本险,在B保险公司又投保了保险金额为70万元的财产基本险,则属于重复投保。

二、重复保险需要返还保费吗

《保险法(修订草案)》与现行《保险法》相比,除对重复投保的定义进行了修正,使其更严谨更准确外,对此两类情况的后续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分别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对于超额投保,现行《保险法》对超额部分认定无效,但应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而修改草案的规定对投保人更为有利,因为保险金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保险费的高低,保险金额越高,保险费就越多,但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也就意味着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是没有意义的。对于不了解这一点的消费者来说,有了这条规定,如果出现了超额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比例返还。

而对于重复投保,由于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用解决“超额投保”的方式显然难以解决问题,由于重复保险时保险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按照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承担,所以多余保险费的退还也应按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乘以多余的保险费退还。虽然修订草案中仅规定按比例退还,没有明确按比例的确定方式,但已经为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作为消费者来说,只要记得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也就不存在这么多的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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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能够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少之又少。因此,作为社会保险的受益者的劳动者,应该简单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规定,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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