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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此文章帮助了444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企业单位按其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28%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 的8%作为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2007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8年 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9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10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按20%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1、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应提出退休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并随附以下证件和资料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1)身份证复印件;

(2)拟退休人员档案;

(3)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4)对因病退休、退职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豫劳险[1999]43号文规定申报并公示,提供公示时间和公示内容;

(5)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 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建立离退休(职)人 员信息数据库,打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一式三份,社保机构、存档、退休人员各一份。

3、自批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齐全的支付养老金,每月通过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退休前所在单位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或其供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 后5日内,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计发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对于死亡后不能及时提供死亡证明资料的离退休(职)人员、失踪人员、判刑或 劳教人员、拒不提供生存状况或无法证明生存状态的人员,养老保险机构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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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合理利用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对于产品特性、利益分配、满期时间、保险责任等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如果对自己投保的险种不满意,在十天犹豫期内办理退保手续只扣除工本费,过了十天犹豫期再退保就会有较高的成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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