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复效时间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规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书面提出复效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新生效条件,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复效本质上仍属原合同的继续,而不是订立新合同,因此,投保人无须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得要求投保人重新履行告知义务。
有学者不赞成这一观点:保险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后,保险合同并不是无条件复效,必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新生效条件,并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才能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由此可见,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人可根据保险标的目前的状况,决定是否复效。这时,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的决定至关重要。因此,在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保险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
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3.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关于告知的方法法律上并无特别的限制。在实践中,一般是采用书面询问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说明即可。并且推定保险人在询问表中所提出的事项,即为有关的重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