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保险理赔问题,拔打免费保险理赔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  其他  >  其他保险法律问题  >  海上保险免责的情况,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海上保险免责的情况,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68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海上保险免责的情况

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海上保险法保险人不应当或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即法定除外责任。我国《海商法》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是随意性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加以排除。另一种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即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有时保险人会把法定的除外责任明文写进保险合同中,例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可以因不同险种的不同保障范围而有所不同。

二.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但不包括船长和船员的恶意或疏忽行为。

(2)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即使迟延是由于保险单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保险人也不对保险标的直接由于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和渗漏,因有缺陷或标的的自身性质,直接由于虫蛀鼠咬所引起的损失,不是直接由于海上危险所引起的机器损坏。

(4)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在海上保险实践中,一般将那些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的、统帅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称为近因。

(5)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保险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电话:,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保险理赔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什么是再保险,关于再保险合同的规定,重复保险的分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超额保险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等其他问题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保险理赔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