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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是指什么,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几种情况?

此文章帮助了380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近因原则是指什么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也就是说保险的赔偿限于以保险危险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保险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责任。

所谓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有效的原因,并不是指时间上最近的原因,即效果上最近的原因。近来学者、法官对“近因”一般统一解释为: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而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其中导致结果的起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

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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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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