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保险理赔问题,拔打免费保险理赔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  其他  >  其他保险法律问题  >  近因原则是什么,对近因原则的应用是怎样的?

近因原则是什么,对近因原则的应用是怎样的?

此文章帮助了212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近因原则是什么

近因原则就是指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侵权后果的最接近的原因,中间不应有其他原因的介入。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失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明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只要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不在保险合 同约定的范围之内的,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从理论上讲,近因原则比较简单,但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判定出某一事故的近因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国立法上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对保险理赔工作造成了许多不便之处,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二、对近因原则的应用

1、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种原因就是近因。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都是近因,而且保险人只负责 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损失无法分别估算, 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摊。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害,一般以最近的、有效原因(后因)为近因。但是,当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或者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及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 时,则前因为近因。譬如,“判例法”较为典型的英国也是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英国 法官才总结出了用以诠释近因原则的“链条原理”。该原理认为,从事故的发生到结果 ,其中的各个原因如同一节节的链环,如果这些链环环环相扣、联系紧密的话,则该链 条的顶环(非尾环)即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如果新的独立原因(近因)为保险危险,即使发生 在不保危险(前因)之后,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仍须由保险人赔偿。如果新的独立原因(近因)为不保危险,即使发生在保险危险(前因)之后,由不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对以前保险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赔偿。总之,关键在于分析 何者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保险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电话:,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保险理赔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什么是再保险,关于再保险合同的规定,重复保险的分摊计算方法,赔偿原则,超额保险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等其他问题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保险理赔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