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因原则是什么
近因原则就是指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侵权后果的最接近的原因,中间不应有其他原因的介入。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失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明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只要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不在保险合 同约定的范围之内的,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从理论上讲,近因原则比较简单,但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判定出某一事故的近因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国立法上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对保险理赔工作造成了许多不便之处,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二、对近因原则的应用
1、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种原因就是近因。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都是近因,而且保险人只负责 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损失无法分别估算, 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摊。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害,一般以最近的、有效原因(后因)为近因。但是,当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或者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及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 时,则前因为近因。譬如,“判例法”较为典型的英国也是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英国 法官才总结出了用以诠释近因原则的“链条原理”。该原理认为,从事故的发生到结果 ,其中的各个原因如同一节节的链环,如果这些链环环环相扣、联系紧密的话,则该链 条的顶环(非尾环)即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如果新的独立原因(近因)为保险危险,即使发生 在不保危险(前因)之后,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仍须由保险人赔偿。如果新的独立原因(近因)为不保危险,即使发生在保险危险(前因)之后,由不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对以前保险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赔偿。总之,关键在于分析 何者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