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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办理工伤保险应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792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农民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4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国境内的有关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办理工伤保险应注意什么

1、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工伤认定。

2、员工或其亲属也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3、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定点医院医治。因伤情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医治的,必须事先向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申请,经核准后才能办理转院手续。

4、工伤员工的医疗期按相应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工伤医疗期内,工伤员工可根据伤情的需要前往定点医院诊治;如医疗期已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到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

5、工伤员工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或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的,应事先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才能记帐偿付或报销相关费用。

6、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应提出鉴定申请并到指定的医务劳动鉴定专家小组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

7、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序(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逾期末办理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予补偿,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8、因工伤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且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工伤保险首先需要认定为工伤才可享受工伤保险,因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都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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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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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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