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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此文章帮助了706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终止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终止的原因

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

保险期限届满;

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一,不可抗辩条款

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超过两年后就变成不可抗辩期.

第二,年龄误告条款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如果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无息退还,但需要在可争辩期间之内完成.

第三,宽限期条款

这一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起效力中止.

第四,复效条款

这一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两年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

第五,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此条款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若以后的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续有效.

第六,保险单货款条款

此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允许投保人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保险单转让条款

一般认为,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保险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种

第八,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维持合同效力时,由其选择如何处理保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

第九,自杀条款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现金价值.而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十,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规定受益人可以更换.

第十一,共同灾难条款

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第十二,红利及保险金任选条款

红利任选条款

此条款规定了取得红利的任选方式.

1.领取现金,即保险单持有人直接领取现金红利.

2.抵交续期保费.通常保险人会通知保单持有人红利金额及扣除红利应交保费金额.

3.积累生息,即将红利留在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常有最低利率保证,并可获得保险人所取得的超额利益.

4.增加保额,即以红利作为趸缴保费,购买日期与原保单相同的缴清保险,或购买定期寿险,通常是用每年的红利来购买附加的1年定期保险.

5.提前满期,即把红利并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中,使被保险人提前领取保险

保险金任选条款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选择的方式有:

1.利息收人,即将保险金存放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周期可以由双方商定,约定的利率比一般存款利率高.

2.定期收入,即将保险金存人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金数额,保证给付期限或次数,计算出每次受益人可领取的金额.

3.定额收人,即将保险金存放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每月领取,直到将全部本息领完为止.

4.终身收人,即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这样他就可以从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开始终身得到年金收人了.

第十三,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

此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就给付双倍保险金,这项规定一般作为附加险,附加特约的费用较低.因为意外死亡的风险比疾病死亡的风险小.执行该条款时,有下列规定:

1.死亡的近因必须是意外伤害.

2.必须在意外伤害发身90天内死亡.

3.必须在规定的年龄前死亡.如65岁死亡.

第十四,战争除外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该条款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只要保险合同缔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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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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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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