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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再保险合同有哪几类,社会保险制度的类型有哪几种

此文章帮助了545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比例再保险合同有哪几类?

比例再保险合同可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溢额再保险合同和混合再保险合同。

(1)成数再保险合同是最简单的一种再保险方式的合同。是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固定比例即成数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再保险费、赔款的分摊均按同一比例计算的合同。

(2)溢额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的合同。

(3)混合再保险合同是将成数和溢额两种再保险方式混合运用,即把成数分保合同视同自留限额,以成数分保合同限额的若干线数作为溢额分保限额的合同。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类型有哪几种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的对象就参加的资格条件而言,一般分为五类:

(1)被雇佣的劳动者,即一切被雇佣的劳动者,无论是工商企业,还是文、教、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分性别,都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

(2)生产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动者,即企业工人数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准许参加保险;

(3)达到一定收入水平的劳动者,即参加社会保险者,其收入水平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

(4)从事特定职业的劳动者,即凡从事保险法令规定必须参加保险的劳动者,无论其收入水平高低,也不管是被雇佣者还是独立工作的人,都无条件地参加保险;

(5)达到一定年龄的全体公民,即凡达到保险法规定的投保年龄的人,无论是被雇佣者还是独立劳动者,或是无固定工作的劳动者,不分性别、地区及经济和社会地位,都在被保险范围之内。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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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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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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