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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与再保险有什么区别,保险公司承保时应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046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原保险与再保险有什么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二、保险公司承保时应注意什么

承保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选择,即保险人决定接受或拒绝投保人投保的行为。承保的基本目标是为保险公司安排一个安全和盈利的业务分布与组合。保险公司承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当由承保部门制订与公司目标相一致的承保方针和编制承保手册。规定承保的险种、展业的地区、所使用的保险单和费率厘订计划,以及可以接受的、难以确定的和拒保的业务、保险金额等。

(2)承保部门在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时要对投保人作出评价。例如,在人身保险中,必须考虑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投保人的道德品质因素和因投保而放松防损工作的心理因素。

(3)承保部门在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后,要作出承保决策。承保决策实际上就是业务的选择。业务选择包括选择“人”和“物”。

(4)在承保以后,承保人还要进行监督,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合同基本条件,承保人可终止合同或不予以续保。

(5)承保部门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承保管理。承保管理是承保人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从一项保险业务的洽谈、投保到签单、收取保险费都属于承保管理的范围。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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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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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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