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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责任的种类,购买投资型保险应避免哪些误区?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保险行政法律责任

(一)保险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

保险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保险行为主体因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及规章,而依法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组织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时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险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具体而言主要有:

(1)行政处分主要有: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降职;⑤撤职;⑥开除。

(2)行政处罚主要有:①责令改正;②责令退还保险费;③没收违法所得;④罚款;⑤限制业务范围;⑥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⑦责令停业整顿;⑧吊销业务(包括保险经营、代理、经纪业务等)许可证。

行政处罚的作出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否则无效。其中对于大额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听证。

(二)行政复议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形势职权,根据《保险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7月5日公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

(1)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策法规部;

(2)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

①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⑤限制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⑥撤销机构;⑦责令停业整顿;⑧暂扣或吊销保险许可证;⑨暂扣或吊销保险从业资格;⑩取缔。

(3)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受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5)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保险民事责任

保险民事责任,是指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在投保、承保和保险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而产生的民事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保险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违反保险合同关系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保险侵权民事责任。

违反保险合同关系的民事责任,是指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在投保、承保和保险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违反各种保险合同、有关保险行为的委托、服务协议等的民事法律责任。考试大收集整理

保险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擅自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保险人的民事责任、骗取保险金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越权代理的民事责任等。

在保险民事法律责任中,以违反保险合同关系的民事责任居多。但是,大多体现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而保险侵权民事责任只在《保险法》第151条有一项原则性的规定。

第三、保险刑事法律责任

(一)保险犯罪的概念

所谓保险犯罪,是指保险市场参与主体在投保、索保、承保、理赔、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及保险行为监管等过程中,违反《保险法》及《刑法》的规定,破坏保险市场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依照《刑法》规定,保险犯罪主要包括下列具体罪名: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一百七十四条)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一百八十四条)

(3)挪用资金罪;(《刑法》一百八十五条)

(4)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二百二十九条)

(5)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6)职务侵占罪;(《刑法》一百八十三条、二百七十一条)

(7)保险诈骗罪;(《刑法》一百九十八条)

(8)非法经营罪;(《刑法》二百二十五条)

(9)诈骗罪;(《刑法》二百六十六条)

(10)贪污罪;(《刑法》三百八十二条)

(11)挪用公款罪;(《刑法》三百八十四条)

(12)受贿罪;(《刑法》三百八十五条)

(1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条)

(二)几种典型保险犯罪的含义

1.擅自设立金融(保险)机构罪;(《刑法》一百七十四条)

是指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公司的行为。包括未依据法定条件、程序进行申请而设立;也包括虽经申请但未获得批准而设立两种情形。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刑法》一百八十三条、二百七十一条)

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实际侵占保险公司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此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处罚。

3.保险诈骗罪;(《刑法》一百九十八条)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5种具体的诈骗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该条同时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提供诈骗条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处。

二、购买投资型保险应避免哪些误区

如今,随着保险市场繁荣,投资型保险也进入人们的视线,不过,投资型保险并非稳赚不赔,因为按照功能划分,投资型保险重在投资,风险保障则是其附加部分。面对保险公司高回报理财的诱惑,购买投资型保险时需保持理智,尤其需消除四大错误认识。

误区一:收益、保障可兼得。很多人购买投资型保险的理由便是,投资型保险不仅会带来可观收益,还能得到保障,其实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不错,这种保险在某个时期可为保险购买人带来高于储蓄存款和国债的收益,但投资型保险的收益和保障是有侧重面的,主要表现在分红和收益上,而在风险保障上,投资型险种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

因此,即使出了险,得到的赔付金也很有限。购买投资型保险时,只需重点考虑其收益,而不能太看中其保障,要做到买投资型保险看“收益”买保险。

误区二:收益有保证。这种想法不完全正确。保险公司推荐投资型险种时,给出的收益一般很有吸引力,往往把没有实现的保险分红率夸大。有投资收益心理的人会听信,从而形成很高的心理预期。

其实,保险公司的保险收益一般都来自对收取保费的运用,没有谁敢保证其资金的投资一定会有收益,且很高。理论上说,投资型保险所承保的风险都是在自己预期范围内,都是通过对出险率的预期而设定保险费率。再说投资的风险不属于纯粹风险,并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畴内,因此,即使保险公司再作出怎样的保险收益承诺都是不保险的。

误区三:投资型保险是最佳选择。对于任何一个人,风险保障是基本需求,而投资收益的实现,则是更高层次需求,如果没有更多时间进行其他理财品种投资,如基金、股票,则购买投资型险种获取相应收益是可取的,否则就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考虑购买。按照正常逻辑,只有在自己的需求满足后,才可向更高需求迈进。因此,在条件不是特别成熟的情况下,不可追逐购买投资型保险,否则会得不偿失。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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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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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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