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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7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

依照我国《公司法》、《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筹建分为初步申请和正式申请两个阶段。初步申请,即申请人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筹备建立保险组织的书面请求;正式申请即保险公司经过筹建,应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筹建期为1年。

(2)开业。申请开业时,保险公司应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最后,保险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方可营业。

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上的重要课题,而各国政府都把它列为保险业管理的重要部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

(1)安全性。安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第一原则,安全性的具体含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尽可能避免风险大的投资项目,二是进行组合投资。

(2)收益性。收益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的使用效果。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最主要动机。

(3)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资产的变现能力。保险公司在对保险资金运用时要考虑到有一部分资产能够随时变现,保证支付保险赔款和给付保险金的需要,关键点在于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的期限匹配。上述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中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之间存在一致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矛盾。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再保险接受人违约不影响原保险责任的履行。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再保险责任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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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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