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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普调与倾斜相结合

此文章帮助了1750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从3月21日起,陕西省调整提高164.6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按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的涨幅,陕西省今年的调整标准为月人均186元。

据悉,此次调整提高的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

养老金上调 普调与倾斜相结合

调整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普遍进行调整,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进行调整,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倾斜,即: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30元;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10元;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是按政策向部分群体进行倾斜。普遍调整后,对以下退休人员再给予政策倾斜: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2、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3、对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4、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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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握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有一个有效期限。如果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受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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