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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9日18时4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津小客车沿东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附近,与沿汉北公路由东向西驶来的原告刘某驾驶的津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刘某车辆失控后侧翻,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刘某及乘车人六人等受伤。事后,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军粮城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六人等不承担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只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用押金,其后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方等人已发生医疗费用截止到2012年8月6日共计19.5万余元。其中原告中两人伤势严重。后因原告等人急需各项医疗费用及相应的各项费用进行治疗及恢复,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