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浏览视频:保险真的“保险”吗:摔伤也要“挑地方”
2012年5月10日原告到被告处超市购物,由于被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原告在进入超市时由于人流拥挤被摔伤。事发当天就诊于天津市第一医院,后经诊断伤情为左股骨颈骨折。事发后双方因赔偿事宜经协商未达成一致,于2012年5月30日原告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辰分局提出申诉,要求解决。
但由于被告方表示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合理赔偿,因此并未形成实质的赔偿数额。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方也未向原告方支付就诊的医疗费用,致使原告方只能自行垫付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开支紧张。后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超市方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合计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