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体健康险条款有哪些
1、既存状况条款,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参加团体健康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2、转换条款,允许团体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如需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3、协调给付条款,为了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制定协调给付条款。
4、体检条款,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该条款适用于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二、团体健康险保障范围
1、健康保险是以疾病的发病率和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为保险费计算的基础。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患病和意外伤害,而非死亡,因此不像其他寿险那样以生命表为确定保险费费率的基础。因此,健康保险的费率是经验费率,而非一般寿险有固定生命表可查。
2、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患病、意外伤害等,人的疾病有多种,健康保险的险种也有许多不同类型,对各种疾病、各年龄层次均可组合,每一险种都有一定的客户群,险种多的,争取到的客户就多,尤其是某些发生率低,但一旦发生,大多数家庭均难以负担其医疗费用的保险,更具有费率低,保障高的特点。而一般寿险的险种仅仅是生存领取和死亡给付的组合,险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