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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保险损失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21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损害赔偿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二、保险损失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投保财产保险可以规避企业或者家庭财产的风险,在投保时需要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投保人要对自己投保的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特别注意条款中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和特别约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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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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