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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保险公估业务的种类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05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1、评估职能:包括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

2、公证职能:第一,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具有权威性;第二,保险公估人站在中间立场上对保险案件进行评审,并能够作出符合双方利益的评估结论。

3、中介职能:第一,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以保险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

二、保险公估业务的种类有哪些

1、 水险公估业务:货物保险公估、船舶保险公估;

2、 非水险公估业务:财产保险公估、工程保险公估、机损险公估、营业中断险与利润损失险公估;

3、 机动车辆保险公估:车辆损失保险公估、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估、机动车各附加险公估;

4、 责任险公估业务:公众责任保险公估、产品责任保险公估、雇主责任保险公估、职业责任保险及其他责任先公估;

5、 信用保证保险公估业务:信用卡信用保证保险公估、机动车消费按揭保险公估、住房信贷保证保险公估;

6、 其它:风险评估、代位求偿、保险咨询、保险培训等。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自己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签订重大疾病等健康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因为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决定着保险公司是否承保,否则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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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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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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