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估人的主体资格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未来我国保险公估市场应该是一种多层面的组织架构体系。具体地讲,专业保险公估人、兼业保险公估人和个人技术专家并存,是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中供给结构的良好组织形式。
专业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公估经济活动的保险中介机构。专业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为保险承保和理赔业务提供完整而充分的依据。
兼业保险公估人是指那些不具备专门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格,在从事自身主管业务的同时,凭借其自身技术优势,临时接受保险双方的委托参与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如商品质量检验局、船舶检验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船舶或汽车修理厂等。
个人技术专家是指受聘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保险公估活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与保险公估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技术专家,通常是不具备独立执业保险公估业务资格,但却受聘参与保险公估活动,且具有某一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的高级专家,如材料专家、电脑专家、船舶建造专家、工程技术专家、核工程专家、航天技术专家等等。
专业保险公估人、兼业保险公估人和个人技术专家,三者性质不同,地位有别,但在保险公估市场中的作用都是不可缺少的。为此,笔者建议,我国保险业在发挥专业保险公估人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兼业保险公估人和个人技术专家的发展建设,这不仅是解决当前和今后相当时期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存在的人才不足、公估水平低下等问题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保险公估经营效益的有效措施。
二、保险公估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保险公估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保险公估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在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中的一种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故意指的是保险公估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对其行为会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该后果能够避免。
二是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在保险评估、鉴定业务中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得到或者能够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
三是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损失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定的事实与一定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如果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保险公估人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