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浏览视频:车轮下的纷争:无证驾驶无牌车发生交通事故
黄某是天津市某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学员,在该校学习期间,学校相关负责人以学校的名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等不在赔付范围之内,同时学校加盖公章声明,合同条款保险业务人员已充分向本单位做过解释。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给每位学员出具了一份投保确认卡,并且该卡声明部分写明:本投保卡不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凭证。2012年7月7日,黄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黄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黄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