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投涉水险发动机进水拒赔吗
我门认为保险公司以没投涉水险,不承担发动机进水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付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项中包括“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十项却又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作为免责事由,这是矛盾的,可以有两种解释的。一种解释是暴雨中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切损坏包括发动机损坏都应该属于保险范围。一种解释是免责规定包含了前边的暴雨行使涉水,不负责赔偿。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为此暴雨导致使用中的机动车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应负责赔偿。
(二)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大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有的甚至没有交付保险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发动机进水维修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三)根据近因原则,导致保险车辆受损的近因是暴雨,不是发动机进水。
在保险业务上,认定近因的两种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终损失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事件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产生风险的原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暴雨。在暴雨当中行驶,从而导致发动机进水最终导致被保险车辆受损,显然暴雨是导致车损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进水显然是间接的原因,所以暴雨中发动机受损被告应当赔付。
二、发动机进水拒赔的条件
发动机进水有主动进水和被动进水之分,主动进水是指在没有突发自然灾害的情况下,驾驶人可以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从而导致发动机进水的情况。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都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在主动进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
《条款》第四条第五点提到: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条款》第七条第十点提到: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合这两点来看,保险公司所说的被动进水可获得赔偿,主动进水不予理赔,是有据可依的。另外,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方,在双方关系上出于优势地位,而消费者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有告知、提醒的义务。
三、发动机进水需赔付的情况
车主如果为汽车投保了涉水险,发动机进水符合涉水险赔付条件就可以进行理赔。
《涉水损失险》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等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同时,由于“涉水损失险”只是附加险种,不能独立投保,因此必须先投保车损险才行。
涉水险或称汽车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各个保险公司叫法不一样但本质一致。车辆涉水险,这是一种新衍生的险种,均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
但是如果被水淹后车主还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了损害,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汽车保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辆涉水险等。当然保险公司不一样,条款就不大一样,投保时可以查阅下各个保险公司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