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保险理赔问题,拔打免费保险理赔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天津保险理赔律师  >  保险法规  >  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天津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标题】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4-6-16

【失效时间】

【全文】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4〕53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自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规定较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了很大变化。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天津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由于保险公司险种繁多,保险合同争议的概率非常高,为此我国法律法规对保险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司法解释更是数不胜数。因此,面对专业繁杂的保险纠纷,只有长期、专业从事保险理赔的律师才可以全面顾及到法律的详细规定,准确帮助委托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更大的胜算。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保险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电话:,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天津保险理赔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法邦网创始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保险理赔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保险法规相关咨询

天津保险理赔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天津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服务。

保险法规相关合同

法邦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保险法全文,司法解释,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全文,劳动保险法条例,交强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保险理赔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