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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

此文章帮助了1196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以下三点: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

1、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2、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

3、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4、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同时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就是对“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相关问题的解答。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由意外和伤害构成。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要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但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意外和伤害的情形是非常复杂的,普通老百姓由于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都很难认定。因此,如果您遇到了保险责任认定或者保险金给付的情况,向专业的保险理赔律师寻求帮助将很好地帮您解决问题。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注意交付保险费时,一定要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收据并妥善保管,不要轻意接受业务员个人出具的凭证等。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必须提供保险公司签发的正式保单,不同意承保则要退还保费。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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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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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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