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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再保险:投保人之过

此文章帮助了427人  作者:刘艳波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法邦直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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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迟某向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保险公司)投保正德健康两全保险(分红型),约定被保险人为迟某,险种为正德健康两全保险(分红型),由正德健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和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基本保险金额为3万元,交费期间为20年,交费方式为年交,每期保险费总计1450.2元。其中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有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并且确实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公司将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投保单告知事项部分,在是否吸烟、是否饮酒、是否曾患有胆囊炎、泌尿系统结石疾病问题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选择答案“否”。迟某在投保单上签字。

2009年5月,迟某向正德保险公司缴纳首期保险费1450.2元。

2010年4月,迟某经北京天宜乳腺医院诊断患有右侧乳腺癌,在该院住院治疗3次,累计药费医疗费41313.18元。在迟某的门诊手册中记载,迟某曾患有胆囊炎、肾结石、腰椎增生,曾经实施过阑尾切除手术。在迟某住院病历中记载,迟某每日饮酒2两、吸烟约10支,30年烟龄。

2010年6月30日,正德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作出拒赔决定,拒赔原因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拒赔依据为投保人投保前患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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