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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

此文章帮助了781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男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2008年11月,李某夫妇之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多保通吉祥卡”保险5份,保险费500元,受益人为李某夫妇。事后,李某夫妇之子赴国外工作,当月29日回国。同年12月5日,李某夫妇之子因发热、恶心入住河北省一传染病医院,7日死亡。传染病医院确认李某夫妇之子的死亡原因为肾综合症出血热,进入低血压休克期后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后李某夫妇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夫妇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50万元。

一审判决:不符合“意外伤害”情形,保险公司不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意外伤害”情形,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判决驳回李某夫妇诉讼请求。李某夫妇不服,以儿子感染的“肾综合症出血热”是由传染性疫源病毒引起的,属于“非疾病”的客观事实,儿子的死亡完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审终审判决: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多保通吉祥卡”保险承保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所谓意外伤害指的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现李某夫妇作为保险受益人主张导致儿子死亡的原因符合上述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对此,保险公司不予认可。鉴于涉案保险合同对于何为“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未做明确规定,且该合同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对李某夫妇的上诉理由予以采信,并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应对李某夫妇之子的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要把握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有一个有效期限。如果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受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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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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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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