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主要特点是为骗取保险金而有预谋的投保,虚构保险标的;主要表现为带病投保,冒名顶替,伪造证明,扩大损失等。
一、什么是人寿保险诈骗
我国《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是这样规定的: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保险诈骗罪,法律即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类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保险业经营秩序的破坏,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所以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确规定,为有效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证。
二、保险的诈骗方式
(一)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报年龄投保
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而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对根本就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作虚假表示,使保险人误以为保险标的存在而与之签定保险合同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不存在或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故意为之,其主观愿望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成为寿险公司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具体表现为:
1、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即将不符合投保年龄的人作为符合投保年龄的人投保。这一点《保险法》第54条已作了有利于投保人的规定,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隐瞒既往病史或现有病症投保。
3、隐瞒被保险人的真实职业。这一点在意外险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投保人为了少交保险费或将保险公司不予承保的变为能保的,而故意将高风险职业作为较低风险的职业投保,也属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及健康为保险标的,这类保险除了个别是具有“储蓄”性质的两全保险外,大多都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为给付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就会人为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往往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传播传染病等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患病,谎报保险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其手法无非是伪装被第三者袭击;伪装失足溺死、摔死;伪装交通事故、中毒、疾病死亡或其它意外死亡等。这类案件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已经习以为常,在我国,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高、投保金额的加大,也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选择的诈骗保险金方式。
2、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残疾骗取保险金。由于一般的残疾不会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又会获得一笔可观的保险金,不少犯罪分子采取这种隐蔽性很强的方式来博得保险人的同情。20世纪末在台湾地区发生的几起“金手指”案,都是被保险人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巨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然后使自己的手指缺失,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属于典型的自残后骗取保险金的方式。
3、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保险金。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慌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所发生的事故与保险无关,而设法伪造证明、制造成保险事故,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4、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主要表现在给付医疗费的赔案中,开大方、开假方、所取药物与病(伤)情无关、痊愈出院后大量带药等都是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
三、虚报年龄投保,谎报保险事故赔吗
1、虚报年龄投保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付保险金。从刑事责任角度,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2、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