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违约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权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保险合同同时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须由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二是须双方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三是须对待给付已届期且他方当事人未为履行;
四是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三、保险合同违约同时抗辩权的规定
关于保险合同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主要集中在缴纳保费与承担保险责任的关系上。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可见《保险法》并没有规定缴纳保险费与承担保险责任间的关系,至于是投保人先缴保费保险人后承担责任,还是二者同时履行,或者是二者互不约束,完全在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理论界争论的所谓肯定说、否定说和中性说都有赖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没有一个既定的能或不能的适用标准。下面我们分析几个保险公司相应条款的规定。
条款一:“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是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出具保单。因此,结合条款与法律的规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至迟在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时。“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表明保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义务在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义务在后。可见,公司的保险条款中缴纳保费与承担保险责任之间存在先后顺序,如果因此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行使的是先履行义务抗辩权,而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条款二:“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该条款规定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为“签订保险合同时”,但没有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时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在按照这种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以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应当得不到支持。此时仅构成投保人的违约,保险人仍应当按照保单履行赔偿责人,保险人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追讨保费。
条款三:在条款中未对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和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进行规定。此时,如果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6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