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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合同违约抗辩权的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419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违约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权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保险合同同时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须由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二是须双方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三是须对待给付已届期且他方当事人未为履行;

四是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三、保险合同违约同时抗辩权的规定

关于保险合同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主要集中在缴纳保费与承担保险责任的关系上。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可见《保险法》并没有规定缴纳保险费与承担保险责任间的关系,至于是投保人先缴保费保险人后承担责任,还是二者同时履行,或者是二者互不约束,完全在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理论界争论的所谓肯定说、否定说和中性说都有赖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没有一个既定的能或不能的适用标准。下面我们分析几个保险公司相应条款的规定。

条款一:“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是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出具保单。因此,结合条款与法律的规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至迟在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时。“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表明保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义务在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义务在后。可见,公司的保险条款中缴纳保费与承担保险责任之间存在先后顺序,如果因此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行使的是先履行义务抗辩权,而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条款二:“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该条款规定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为“签订保险合同时”,但没有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时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在按照这种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以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应当得不到支持。此时仅构成投保人的违约,保险人仍应当按照保单履行赔偿责人,保险人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追讨保费。

条款三:在条款中未对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和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进行规定。此时,如果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6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理赔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约,则可能不能顺利进行理赔。因此,了解哪些行为构成违约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成立时一并缴清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施救,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有效单证等等,都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需要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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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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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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