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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1466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同时的,即如果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则随着合同的成立就产生了相应的履行效力。

但特殊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则已成立的合同将因此而无效。当事人双方有特殊约定时,已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立即生效,而于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届至或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是如此。但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种,其生效时间更具有特殊性,在保险实务上更易引起纠纷。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些深入的探讨。

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生效主要涉及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问题。在人身保险合同理论和实务上,常常引起争议的是保险人应何时开始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非投保人应于何时交纳首期保险费。因此,我们这里仅探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中保险人应于何时开始承担其保险责任的问题。

在人身保险合同实务上,保险公司的有关保险条款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虽无统一的规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是自保险人承保后责任开始,其要件是保险人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

第二种是自保险单签发后责任开始,其要件是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第三种是自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责任开始,其要件是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

第四种是保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为自某年某月某日0时起至某年某月某日24时止。这种情形较少发生纠纷,但前三种情形则较易引发纠纷。就前三种情形而言,保险期间实际上分别自保险人同意承保、交付保险单、收取首期保险费时开始。具体而言,保险人分别自上述日期的24时或次日的0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一种情形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时的;第二种情形保险合同成立在先,生效在后;第三种情形表面上看是保险合同成立在后,生效在先,但实际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开始,并回溯到保险人收取首期保险费时。保险责任追溯至合同成立前的情形,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就已出现。

二、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1、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合同重要生效要件之一。为防止道德危险及赌博行为的发生,各国的保险立法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标的本身必须合法。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是合法的。

(3)、保险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保险法的强制性是保险法的一大特色,对于保险法中的有关强制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变更,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也有些保险立法同时以但书规定,以利于被保险利益的除外。

(4)、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稳定社会的经济生活,如果保险当事人为非法目的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然无效,而且该当事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只要保险合同缔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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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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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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