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保险的理赔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2、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3、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保险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保险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保险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6、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家庭财产保险有关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违反财产保险的合同责任有哪些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1、保险方的责任: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2、投保方的责任: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