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 、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二、工程项目的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
工程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形式比较复杂的,具体的工程保险险种不同,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这里有必要先来了解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构成。纵观各国的工程保险业务,由于建筑业和保险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程度不同,因而工程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也不同,开设的工程保险险别也有所不同。现有的与建筑安装工程有关的险种概括起来主要分为三类:一般财产损失险别,例如机器设备险及其利润损失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责任保险险别包括雇主责任险、雇员第三者责任险、执业责任险等;人身保险险别,工程险中的人身险别主要是人身意外伤害险。相应地,工程保险利益按照这三类险种具体表现为:
1、一般财产损失险别的保险利益
一般财产损失险别的保险利益是工程保险中最常见的保险利益形式。这种保险利益源于投保人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来的权益。比如某工程施工机械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给它方造成损失时,都会使其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财产所有权人、经营权人、自留权人和管理权人)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如果投保了机械设备保险,按照保险合同就可以得到赔偿,实现保险利益。
2、责任险险别的保险利益
责任险险别的保险利益是因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形成的保险利益。保户在生活或工作中,有可能因行为过失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此时需要承担一定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就会影响其现有的经济利益。保户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责任保险,于是投保人对这种民事赔偿责任拥有保险利益。但是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投保人对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不享有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险别的保险利益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支付医疗费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承担赔偿的保险业务。相应地,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具体地说,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享有的利益。我国保险法承认的对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的人员主要是本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