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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中赔偿限额的确定,重复保险的内部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39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重复保险中赔偿限额的确定

重复保险中赔偿限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保险价值确定法,例如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另一种是实际损失确定法,例如《海商法》第225条规定“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

我们认为,与保险价值确定法相比,以实际损失确定法确定重复保险的赔偿限额更为合理。保险价值确定法的弊端在于: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合同若既有定值保险,又有不定值保险,或全部为不定值保险,则每份合同下保险价值不尽相同,究竟以哪一保险价值为准不好确定。另外,即使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相同,也不宜以保险价值作为赔偿限额,至少不能以保险价值作为赔偿限额的唯—尺度,还要考虑可保利益价值与实际损失金额。

否则,在发生部分损失时,若以保险价值为限,有可能出现各家保险人赔付之和虽小于价值,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违背了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利的基本原则。依实际损失确定法,被保险人从各保险人处所获保险金不得高于其实际损失。若实际所获保险金超出其实际损失,该如何处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2条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法。该条(2)(3)规定:“若被保险人得到的金额超过本法所允许的赔偿额,则此种超出金额即被视为由被保险人代各保险人托管,由保险人按他们之间的分摊权利摊回。”

二、重复保险的内部效力

研究重复保险的内部效力,旨在明确各保险人之间在赔付完毕后内部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相互分摊保险责任的义务和追偿保险金的权利,核心在于分摊、,分摊是已赔付保险人的权利,也是其他未赔付保险人的义务。追偿与分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在分摊后,若已赔付保险人赔付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必然会发生向其他保险人的追偿问题。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80条对分摊与追偿进行了准确的规定。第l款规定:“在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造成超额保险之场合,各保险人相互之间有义务按其合同负责的数额比例分摊损失。”第2款规定:“任何保险人如已赔付了超过其应摊比例的损失,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超过部分,并有权像已支付超过其债务比例的保证人那样,取得同样的救济。”若同一利益投保了多张保单,确定不同保险公司的责任程序涉及损失理赔中一些最重要、同时又是最复杂的问题。分摊原则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些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要把握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有一个有效期限。如果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受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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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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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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