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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的索赔时效,保险损害赔偿的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407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事故发生的索赔时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有关时效的问题。例如,你把钱借给了别人,若干年后(“借条”的诉讼时效是20年,“欠条”的诉讼时效为2年)就可能因为时效已过,对方可以理直气壮地赖账了;无缘无故被别人打破头,缝了十来针,好了伤疤几年后再去讨个说法,结果时效已过,起诉到法院,法官也无能为力了。

购买保险也一样,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利时,也受到时间的限制。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时间,就失去了获得保险金的权利。这就叫“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除了要了解索赔时限的长短,还要注意,计算索赔日期的起点。因为《保险法》中也有规定,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保险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要把握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有一个有效期限。如果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受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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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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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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