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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医疗费用类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吗

此文章帮助了427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

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二、医疗费用类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吗

不仅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最大保护,而且说明了法律对保险合同关系的一种有效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与保险公司建立的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中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无论是对医保赔付部分的医疗费还是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只要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未作出明确的不赔规定,保险公司均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不少网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选择重复投保的行为是不妥当的。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取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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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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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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