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交通事故责任书保险赔吗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改变其属性,但是保险人仍应有积极作为。
1、有权决定是否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鉴此,要求保险人提高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
2、在保险条款上给予完善。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和或拒绝赔偿。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实明显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责任认定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骗赔行为。依据《保险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保险公司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金的仅限于被保险人,不包括受害人。
同时条例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条例赋予了保险公司一个权利:“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赔付给被保险人还是被害人的选择权在保险公司,而受害人只能追究加害人(即被保险人),没有选择权。条例的这个程序性的限制,会使受害人有一些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而不予赔偿,且保险公司也无意直接赔偿的话。
不过,既然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有选择权,那受害人一旦发现或感觉被保险人的履行赔偿的能力或诚信有问题,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以便保险公司行使直接赔偿受害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