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有哪些?
1、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中,在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仍按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从以赔偿实际损失为本质的损失补偿原则的角度看,该保险是一种例外。
2、重置成本保险
重置成本保险又称复旧保险或恢复保险,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的保险。由于这种保险在确定损失赔付金额时不扣除折旧,而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补偿原则而言,也是一种例外。
3、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约定保险金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的,而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因此,对于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也是一种例外(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