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如何购买理财保险
(一)女性保险主要可分为三大类:
1、专用型保险,指专门针对女性生理特征设计的相关产品,例如保障发病率较高且医疗费昂贵的女性常见疾病,如子宫癌、乳腺癌等的重大疾病保险;
2、母婴保险,其主要保障孕期妇女与新生儿。一种母婴保险属于附加险,通常在女性健康险或寿险后附加投保,保险期限和缴费期限相对较长,投保年龄限制小。第二种是专门的母婴险。作为主险销售的母婴险,保障的主要是妇女孕期的并发症与新生儿的疾病;
3、呵护型保险,如女性意外伤害整形保险,承保女性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整形美容的费用。
(二)不同阶段规划不同
1、三十岁以前的单身女性主要关注工作、进修、旅游,或结婚费用。由于此间收入较少且不稳定,应多以保障自己为主。建议选择保费较低的纯保障型寿险附加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月光族的单身女性,可以考虑通过购买一些储蓄型保险,强制自己养成储蓄的习惯。
2、三十岁以后的妇女大多步入了婚姻期。在此阶段女性以关心家庭、生育、子女教育等问题为主。由于收入已趋稳定成长,建议不妨从健康医疗、子女教育、退休养老等三方面的来安排保险组合。值得注意的是,怀孕前可投保女性健康险。普通寿险和意外险一般都明确地将怀孕引起的各种事故和疾病列为除外责任。不过,一些保险公司都已经推出了能覆盖妊娠期疾病的女性健康险,保障女性生育期间的风险。
此外对于单亲妈妈而言,经济负担可能较双亲家庭重,所以自身疾病保障是单亲妈妈投保的最基本类型。此外应重点考虑孩子的医疗保险,特别是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等方面的支出。
3、五十岁之后的女性逐渐进入退休期。这时子女也成家业,确保无后顾之忧的晚年生活是此时期的重点。此时应考虑购买年金保险、养老险;当然,随着年事渐高,应及早提高重大疾病、医疗险的保额。
二、女性如何投资婚姻中的保险
2011年7月4日获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文涉及对某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不属于“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的情形,自然不属于共有财产。后半句可以理解为,由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夫妻共同享有的债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中的“养老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非商业保险。
与处理养老保险的方式类似,对拥有现金价值(又称为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所具有的价值。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现金价值可能小于或大于实际缴纳的保费总额)的商业保险,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了商业保险费,无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甚至是孩子,在离婚诉讼时,投保人对保单的解约权或退保权,均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对保险公司享有的债权,即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要分割拥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夫妻分割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离婚时分割保单现金价值时,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即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看了上文,您知道女性如何购买理财保险了吗?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很多女性都注意到了理财的重要性。而购买理财保险时,需要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来选择与之相应的理财保险。比如,三十岁以前的单身女性,应选择保费较低的纯保障型寿险;五十岁之后的女性,应考虑购买年金保险、养老险。女性在购买理财保险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建议您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解决相关事宜,您也会省心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