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保险合同变更问题
所谓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法定的形式,对除保险标的更替以外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例如:增减保额和保费,延长或缩减保险期间,修改保险责任范围等。
保险合同变更的内容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主要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地址;
(2) 标的数量;
(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 保险期限、金额;
(5) 保险责任范围;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
(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3、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法定原因有4个方面: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保险价值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保险费。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以上便是关于保险合同变更,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如果您符合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是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毕竟他们才更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