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何时开始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一般而言,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没有约定的,保险人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不是同一概念。保险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
二、哪些情形下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三部分。
一是明确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如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等;
二是不在列举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是由于除外责任列举事项引起的保险事故损失,如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火灾、爆炸等,即使火灾、爆炸属于保险责任、但却是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因而仍作除外责任。
特约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责任以外,或列为除外责任的风险损失,经保险双方协商同意后特约附加承保的一种责任,属于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故也称为 “ 附加责任 ” 或 “ 附加险 ” 。它附属于基本责任,作为基本险的一项补充,如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或独立存在,可以单独承保,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